(2011年7月2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优化国有资源配置,提高国有资源使用效益,规范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源收入流失,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行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依法履行国有资源管理职能、代行国有资源管理权的单位(不含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开发利用国有资源取得的收益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