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预防为主、依法处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指导、协调、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