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7号公布2017年12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修改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条件,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进行审批登记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登记条件是指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具备的主体资格、资金、技术、规模和地质环境保护等相关条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审批登记权限,负责矿产资源开采准入的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开采矿产资源,申请人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个体申请采矿的应当依法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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