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4号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提升节能监察效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节能监察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负责节能工作的部门依法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统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用能、提出合理用能建议、督促整改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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