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1日市政府令第5号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建设管理程序,改进建设实施方式,落实“代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建设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由政府指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在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中,按照本办法规定及合同的约定代行项目法人单位职责的制度。其中项目管理单位是指市政府投资建设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建管机构),项目法人单位是指我市对具体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拥有使用权或者管理权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代建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是指实行“代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