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长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05-07|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15年5月7日市政府令第64号公布自2015年6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 ……
继续阅读(剩余:94.95%)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6111120230523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