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行政机关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文件资料。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第三条除本办法第九条所列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务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省政府政务公开联席会议是全省政务信息公开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