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2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活动,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污水处理活动,均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特许经营。
第三条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项目,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的发展需要确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与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期限根据城市污水处理项目的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选择城市污水处理特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