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公布根据2017年1月10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为规范涉及企业行政执法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涉及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涉及企业行政执法活动的审批制度和工作规范,明确涉及企业行政执法流程,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将行政执法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