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排污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排污许可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排污许可,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排污单位的申请和承诺,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规范排污单位排污行为,明确环境管理要求,并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是指向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下列排污单位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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