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决策机关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原则,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