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集中统一、保障有力、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和节约利用资源。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集中管理本部门的机关事务,严格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