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资〔2008〕38号
各监管企业:
现将《湖南省国资委相对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国有产权代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二00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国资委相对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国有产权代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南省国资委派出的国有产权代表的管理,规范其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产权代表,是指省国资委根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依照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相对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推荐并经法定程序产生的董事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