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或“母公司”)的投资行为,切实维护出资人权益,努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企业在境内外的下列投资活动:
1、长期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全资或合资企业、收购兼并、对出资企业追加或放弃与其他股东同步追加投资等对外投资;
2、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
3、金融投资,包括证券(股票、债券、基金等)、期货、信托、委托理财等;
4、除上述投资以外的其他投资或准投资事项,包括为非直接投资项目及其主体提供融资或担保。
本办法所称投资额是指企业完成一个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