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0503号提案的答复
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0503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3-02-28|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林益彬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和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国有份额转让的提案》收悉。经商证监会,现答复如下:

一、已开展的相关工作

(一)建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国有权益登记制度

近年来,有限合伙企业这种企业形式日益受到投资者关注,越来越多国有企业发起设立或参与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培育发展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拓展创新业务领域。同时,有限合伙企业特别是私募基金中的国有份额退出需求随之增加,由于有限合伙企业区别于公司制企业,出资人监管制度尚不明确,也对国资监管提出了新挑战。为此,我委在开展有限合伙企业管理有关课题研究的基础上,2020年2月制定印发《关于印发<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0〕2号),将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国有权益纳入常态化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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