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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国资发法规〔2014〕22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完善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监管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或者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无对价流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是指对企业经营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