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深圳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深府办〔2022〕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包括我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和在我市登记成立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含法定机构、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对其控制支配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符合下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