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5月17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维护市场秩序,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公平竞争和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为经营者)以及有关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