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环资〔2024〕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应急管理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能源局、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近年来,我国矿井水保护和利用能力不断提升,利用量持续增长,但仍面临区域发展不平衡、统计底数不清晰、政策标准不完善、技术装备不完备、保护利用不充分等问题。为进一步推动矿井水保护和利用,缓解水资源短缺,保护生态环境,支撑能源资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指导意见。本指导意见主要针对煤矿矿井水,非煤矿矿井水保护和利用参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