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包括:
(一)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府部门)。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