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5月1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公布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盐业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为加强盐业管理,保证盐的生产和运销的正常秩序,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用盐的需要,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盐的生产、加工、使用和经营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盐务管理局是负责全省盐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市、地、州、县盐务管理局是本行政区域盐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全省各类用盐,在国家和省计划指导下,由省盐务管理局归口管理,统一分配调拨,并负责组织衔接和落实。
第五条盐的批发业务,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