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以及本省驻外省的公共机构,均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节能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和市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