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
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9-02-01|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09年2月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是指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重新确定其效力的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长春市人民政府、吉林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应当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地区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负责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规章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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