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是指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重新确定其效力的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长春市人民政府、吉林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应当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地区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负责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规章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