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的有报酬的劳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制定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优惠政策和扶助保护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