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3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业集中区的管理,加快工业集中区的建设,促进我省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集中区,是指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以发展工业为主、享受省特殊政策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开发区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业集中区实行宏观管理、政策指导、工作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集中区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
第五条工业集中区建设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注重特色、量力而行的原则。
第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