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7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7月2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和国家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以下简称单位和职工),应按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第三条单位和职工应依法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失业人员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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