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2022年4月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7号发布 自2022年5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预防铁路安全事故发生,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铁路、地方铁路的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铁路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构建政府主导、部门指导、企业负责、路地协同、多方共治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安全工作,依法接受国家设立的铁路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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