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
字体:| 下载 收藏 | 语音播报
返回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发布时间:2003-09-13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资评价[2003]7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

为了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资产损失的核实和认定工作,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自身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资产损失的核实和认定工作,根据《国 ……
继续阅读(剩余:94.40%)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02313020230313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