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有财政支付补贴的,还需适用政府采购法,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特许经营、公共资源有偿使用、TOT等均需采取公开竞争方式,在政府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领域,除了如今已几乎不能起到融资功能的早先“城投不碰钱”类型的代管模式以外,地方国企在“获得地方政府直接授权”和“进行融资”二者之间,已经不存在“鱼与熊掌兼得”的合规可能性。
一、基建领域地方政府授权的现实路径
对于地方政府直接授权国企的问题,在宏观上并没有禁令。在以往,大量的基础设施项目都是由地方政府直接授权地方本级国有企业投资建设,在未来,地方政府仍然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推动当地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在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地方政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授权地方本级国有企业投资建设,比如说授权当地国有企业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