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19年初,G省K市市委书记甲接受私人企业主乙的请托,利用职权帮助乙办理采矿许可手续,乙承诺送给甲T县采矿收益的25%作为“感谢费”。为规避调查,乙按照甲的要求成立F公司专门经营T县的采矿业务,甲指定特定关系人丙代持其在F公司25%的股权,但甲和丙均未出资。为开展申报矿权的前期工作,乙陆续向F公司投入2000余万元,甲没有向公司投资。2020年5月,F公司在申请采矿许可的最后阶段资金匮乏,乙请求甲向F公司转款250万元以维持其运转,表示F公司一旦获得采矿许可,就具备转让价值,就可以通过转让回本获利,如果甲不愿出资,则会从其他渠道筹资。同时,乙许诺,若甲愿意转款,则在收到F公司转让款后,先归还甲的250万元,然后计算利润,并从利润中按25%的比例分给甲“感谢费”。甲同意,安排丙以实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