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公开发布,其中修改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对企业失信及修复失信记录的修订和增加条款,还有对监管的细化要求等。
3月29日,在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司法部立法二局负责人郭启文表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作为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的行政法规,施行以来成效显著。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条例也出现了一些不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问题,难以满足目前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监管实际需要。因此,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改。
郭启文介绍,此次修改条例,总体思路是加强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坚持问题导向。对企业信息公示和信用监管中各方面反映突出的问题予以回应。坚持促进发展。从激发企业活力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