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中“明招暗定”行为性质分析
招投标中“明招暗定”行为性质分析
入库时间:2024-03-25|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作者:吴金波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案例简介」

案例一:甲,A高校副校长,分管后勤工作。2019年2月,A高校计划通过公开招标从社会机构购买医疗服务,保障学校医务室日常工作。B医疗公司法定代表人乙得知消息后,送给甲20万元请托甲帮助中标。之后,甲授意后勤处和招标代理公司人员按照B公司资质“量身”设定竞标“门槛”,同时,为防止“流标”,甲、乙商定由乙联系其他企业参与“陪标”。之后,B公司以70万元价格中标了A高校医疗服务项目。

案例二:丙,C高校基建处处长,负责基建、采购工作。2020年3月,C高校因生源扩增,计划新建第二、第三学生食堂。D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得知消息后,计划参与竞标第二食堂的建设项目,为能在招标过程中谋求丙关照,丁送给丙50万元。之后,丙、丁在明知D公司建设费用报价高于其他投标企业的情况下,与招标代理公司 ……
继续阅读(剩余:92.44%)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02541420240325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