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修改范围甚广,本文从股东权利变化的角度展开分析。限于篇幅,笔者仅对若干值得强调或辨析的新增条款予以探讨。
董事治理权的强化和股东治理权的相对弱化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是股东会的传统权力之一,但新《公司法》专门规定这项权力不再强制由股东会行使,而可通过章程下放给董事会。
作为公司日常意志的代言人,董事会也可以决定股东资格的有无。在股东资格方面,新《公司法》仍然对何时能确认股东资格成立的问题未做结论。比如在公司新增股本时,新股东可以行使权利的起点是认缴股本、完成登记抑或其他时刻,目前可以由各公司自行决定。
在股东资格终止的问题上,新《公司法》明确这是公司的权力,由董事会决议通过股东失权。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