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漠视、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与玩忽职守罪
如何界定漠视、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与玩忽职守罪
入库时间:2024-03-08|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网友“卢雷雷”问: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漠视、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其与刑法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有什么区别?

答:漠视、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是指公职人员中的党员,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对群众的正当诉求消极应付、对待群众态度恶劣、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行为。其主要表现为:(1)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2)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3)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4)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5)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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