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规定的横向人格否认制度,加大了股东责任
新《公司法》规定的横向人格否认制度,加大了股东责任
入库时间:2024-03-01|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武汉昂律师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新公司法#新增的一款内容,标志着横向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法律地位的正式确认。虽然司法实践中不乏肯认横向人格否认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亦在多个判决中表明了认可的司法立场,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个别法院以此拒绝适用横向人格否认规则,如(2020)鲁0126民初1995号。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出台,将彻底改变适用横向人格否认没有法律依据的局面。

公司是法律上拟制出来的一个主体,不像自然人具有生命体,公司的一切都是法律上的假想。公司法人和自然人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对照自然人的生命特征,法律向公司注入了“血肉”和“意志”,赋予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独立进行民事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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