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前与请托人约定,离职后入职请托人公司,在领取正常薪资的情况下,以“安家费”“入职费”“补偿金”(以下统称为“安家费”)等名义,一次性领取巨额钱款。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有专业知识、工作经历等,入职后有实际工作,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存在不同认识。笔者认为,对于“安家费”性质,要根据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前的身份、与请托人是否存在谋利事项、是否存在“安家费”的约定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有这样一起案例。甲系某省金融监管部门副职,曾为私营企业主乙在审批金融牌照、获得融资等方面提供帮助。为了感谢甲的帮忙,乙要送给甲巨额好处,甲表示自己尚在职,不方便收受巨额钱款,等过几年彻底离职后再说。两年后,甲对乙表示打算辞职。乙对甲表示,希望甲来自己公司工作,并承诺除了按照公司副总标准每月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