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公司法致力于确保所有公司都采取一种公开透明的明箱治理。但在市场实践中,封闭性公司、风投注资的创业型公司乃至上市公司,舍公司章程而借股东协议来建构公司治理私序的情形比比皆是,由此形成了一种缺乏透明性的暗箱治理,在很大程度上消解了公司法的固有结构,牺牲了公司法的重要价值,模糊了交易法与组织法的功能边界。
股东协议对治理私序的广泛影响
(一)股东协议的形态与类型化
股东协议是由公司的部分股东或全体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签订的、涉及股东间的权利义务安排或者公司治理权力配置的合同。可以通过两个维度来对股东协议进行类型化:第一个维度是根据协议主体所涉及股东的范围,据此区分为部分股东协议与全体股东协议;第二个维度是根据协议主体之间的关系,据此区分为股东之间的协议和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