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和委托代理理论,董事、高管被股东和公司委以公司经营管理自主权利,意味着董事、高管行使权利时亦应承担相应的对股东和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相较2018版,2024年7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对董事、高管的忠实义务作出了更加详尽的规定,但因相关规定仍相对原则,在实践中易就如何理解和适用引发争议。
司法实践中,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使得公司丧失对资金的使用权或控制权;损害公司交易机会或者进行不当交易;泄露公司秘密等。国有公司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还往往与贪腐行为关联,通过“吃企”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损失。
一、追究公司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责任的现实困境
新《公司法》以原则性与列举性的方式,对董事忠实义务内容做出了规制。以公司归入权、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