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条新增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即按照其他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党员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本质上属于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对其单列一款予以规定,主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严肃财经纪律的要求,进一步突出了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惩戒。实践中,对较为常见的设立和使用“小金库”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如何定性处理和适用条规存在不同认识。
有这样一起案例。2014年7月至2023年6月,A在担任某国有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安排公司财务人员B采用少计或未开发票截留下属单位经营性收入和租金收入不入账等方式设立“小金库”,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