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相关规定,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下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集团管控方面」
1.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2.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集团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3.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等。
「购销管理方面」
4.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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