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行受贿方式越发隐蔽,特别是以财产性利益进行利益输送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逐渐增多,手段不断变异翻新。笔者在实践中遇到这样一起案例。甲系某国有金融机构负责人,乙系某民营公司实际控制人,2005年至2008年,甲利用职务便利,为乙所在公司在增加贷款授信额度、发放贷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后乙所在公司因业务经营需要大量资金,在有众多银行低息贷款可以选择的情况下,乙为向甲表示感谢,与甲约定以借贷给予高息形式向甲借款,给甲送好处费,由甲决定借款本金金额、收回方式和时间,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一季度一付息。2006年3月至2006年11月,甲以亲戚名义陆续借款给乙所在公司278万元。乙所在公司自2006年7月以年利率24%开始付息,并根据甲需求自2008年8月至2016年7月陆续归还本金,利息对应调整,截至2016年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