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系某市副市长,乙、丙均系该市私营企业主。2014年年底,甲与乙相识,2015年1月,甲从乙处借款500万元,二人约定年化利率6%,借款期限2年,2016年1月,受乙请托,甲利用职务便利为乙之子入职某国有企业提供帮助,2017年1月,甲将500万元归还给乙,乙表示不必支付利息。2013年,甲与丙相识,后陆续为丙在工程承揽、项目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帮助丙赚取巨额利润,2016年1月,甲从丙处借款2000万元,2023年,甲退休前,将2000万元归还给丙,未支付利息。后经查,甲将上述借款用于炒股等个人投资活动。
「分歧意见」
本案中,关于甲向乙、丙借款但未支付利息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由于甲在案发前已经归还乙、丙的借款,因此不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