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有的请托人为了进行利益输送,邀请国家工作人员投资本人项目,同时“借”给国家工作人员本金,并约定亏损由自己承担、收益归国家工作人员所有,在投资盈利后,国家工作人员将本金归还请托人,利润据为己有,此种行为性质如何认定,存在不同认识。
有这样一起案例。甲系某市市长,多次为私营企业主乙在业务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为了感谢甲,乙告知甲自己正准备一个非常可观的项目,该项目预计一年后能产生3倍收益,可以分给甲100万元投资额度,并承诺若亏损算自己的,盈利归甲。甲说自己没有那么多钱,乙表示可以先借钱给甲,赚钱后再把本金归还给自己即可,甲同意。后乙将该100万元转入甲特定关系人账户,并以特定关系人名义,向该项目投入100万元,1年后,该项目盈利,特定关系人账户共收回本金加利润300万元,甲将本金100万元归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