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并且明确,“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其中,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对于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也有相关规定,但表述有别,可以对比分析,贯通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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