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失职的处分规定
关于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失职的处分规定
入库时间:2024-05-06|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全面从严治党是各级党组织的职责所在,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是各级党组织最根本的政治担当。《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失职行为作出处分规定。主要分为两种情形:

1.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失职

《条例》规定,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实践中,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落实“两个责任”压力传导不到位、不到底、层层递减等问题,危害不容忽视。比如,有的党员领导干部爱惜羽毛,不愿监督,对下属的错误言行不抓不管;有的担心下属出问题影响自己提拔,要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还有的则因为自身违纪 ……
继续阅读(剩余:61.29%)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01520320240506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