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中院对有限责任公司治理提四条建议
北京三中院对有限责任公司治理提四条建议
入库时间:2024-04-22|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作者:戴幼卿  来源:北京青年报
4月18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对新公司法“注册资本限期认缴”规定下公司治理法律风险进行提示。三中院梳理公司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相关的案件发现,“注册资本限期认缴”的规定影响具有全程性,相关案件调解难度大。三中院在有限责任公司治理上建议:加强对新公司法的学习,尤其股东及高管;还要完善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尽量避免对公司章程模板的照搬照抄;在诉讼视角下还要做好工作留痕,避免日后产生争议时“举证不能”。

新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限期认缴”有限责任公司如何适应新规?

“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在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中首次提出。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在保留该项规定的同时,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对于新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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