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
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
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5月9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
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不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