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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会计专业学位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资政策文件 2024-05-20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财会〔20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有关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促进会计专业学位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紧密衔接,畅通各类会计人才流动、提升渠道,推动我国会计人才培养与评价工作发展,经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研究决定,现就做好会计专业学位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衔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会计专业学位的衔接

获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境内会计硕士专业学位、会计博士专业学位的人员,报考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免试《财务管理》科目。

申请免试者应在报名参加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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