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效能,依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以及国家、自治区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安全规范,集中统一、分类分级,公开透明、权责一致,节约高效、保值增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