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属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行为,加强财务监督,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依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参照省国资委《安徽省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皖国资评价〔2019〕21号),结合市属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直接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的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规定,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实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事实损失,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账务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 …… 🔒